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☆美国牛肉产品病原菌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☆
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11-13

致力于美国牛肉产品病原菌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研究,深度探测美国牛肉产品病原菌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,权威专家全面剖析美国牛肉产品病原菌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-中国养殖技术信息网.
     2007年11月21日,美国农业部/食品安全检验署(FSIS)宣布拟定了一系列最终法规,包括:FSIS第5000.2号指令——修订检验计划人员企业数据;FSIS第10,010.1号指令修订1——绞细生牛肉,未加工绞细部分及牛肉饼内大肠杆菌O157:H7微生物试验计划及其它查证案;FSIS第17-07号通知——经FSIS大肠杆菌阳性抽样核查后,某些绞细生牛肉品抽样;FSIS第18-07号通知——拟用于绞细生牛肉的碎肉常规抽样;FSIS第62-07号通知——生牛肉大肠杆菌O157:H7的核查抽样指示;FSIS第64-07号通知——食品安全评估计划及强化核查测试;FSIS第65-07号通知——大肠杆菌O157:H7再评估通知,所有牛肉工序清单检验与填写;FSIS第66-07号通知——FSIS大肠杆菌 (E. coli) O157:H7)阳性检验结果后的多次抽样检验。

  2007年10月19日,针对大肠杆菌O157:H7检验应补充的检测计划及程序美国向各国发出通函,符合对美出口生牛肉产品的国家必须执行大肠杆菌O157:H7新定检测计划或批准的等效措施。这些计划是对生绞细牛肉或其它未加工牛肉产品中实施大肠杆菌O157:H7抽样与检验的补充。

  基于FSIS的风险评估显示,如能执行上述缓解措施,病原菌就能得到控制,大众健康就能得到保护。上述措施涉及的产品有:用于未加工牛肉产品的生牛肉(例如:用于生产碎牛肉的绞细肉及肩肉,或用于机械软化,或可制成盒装牛肉/小块牛肉的产品。

  相关措施及法律法规已经于于2008年1月1日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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